機動車車輛貶值損失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以后,經維修后可以恢復外觀和可繼續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適性、操控性等性能無法恢復到事故前,從而使車輛價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車輛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的市場價值會產生的差異。隨著汽車保有量的持續增加,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量越來越多,車主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訴訟中當事人主張事故車輛貶值損失的案件越來越多。本文進行簡要探討。
一、車輛貶值損失應否應予支持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條款》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監會《關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財產貶值損失問題的批復》(保監函【2002】8號)中規定“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包括機動車輛)直接損毀致使該財產貶值,不是第三者財產的直接損失,而是間接損失,因此該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基于以上規定,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損失通常情況下應認定為間接損失,該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故車主難通過保險獲得車輛受損貶值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答復意見認為,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車輛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其理由,一是車輛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問題。二是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經濟發展。三是目前鑒定市場不規范,對于鑒定損失的確定有較大的任意性。四是會導致大量主張車輛貶值損失案件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綜上考慮,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在少數極端情形下,也可考慮適當賠償,但必須嚴格把握。
那么在處理車輛貶值損失時應如何把握呢?司法實踐中,原則上不支持,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支持。如果判定支持車輛貶值損失應注重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要以達到一定程度為要件,不能簡單的以車輛貶值價值為判斷標準。因為車輛價格本身差異大,不能單純以車輛貶值金額為標準來判斷支持或不支持,應該考察事故車輛有無結構性損害,只有事故車輛存在結構性損害,車輛使用技術性能下降,出現不可恢復的內傷的情況下,才能考慮支持車輛貶值損失,如果車輛經維修后能夠基本恢復原狀,車輛核心部件未受重大損壞,則不存在車輛貶值問題。二是注重評估鑒定結論的審查。尤其在目前車輛貶值衡量尚無統一的國家標準時,鑒定市場需規范,鑒定損失的確定有較大的任意性的情況下,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評估鑒定的嚴格審查,避免雙方會存在較大的分歧。
二、存在車輛貶值賠償的特殊情形 1、對于待售車輛或用于交易目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貶值,受害方有權提起賠償請求。
2、車輛購買時間較短,行駛里程較少,鑒定結論認為車輛結構受損致使車輛使用壽命縮短的或經維修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質量和性能,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標準,可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
三、舉證索賠車輛貶值損失的思路 1、首先,需要確定車輛是否存在貶值。通常,新車或近新車在發生事故后,即使修復完好,也可能存在貶值。老舊車輛或事故損失較小的車輛可能不會產生顯著貶值。
2、選擇專業鑒定機構。選擇有資質的車輛鑒定機構進行貶值評估。鑒定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有合法的鑒定資質;具備專業的鑒定人員和設備;在業內有良好的聲譽。向鑒定機構提交車輛貶值鑒定申請,并支付相應的鑒定費用。
3、獲取鑒定報告。鑒定完成后,鑒定機構會出具書面鑒定報告,報告中會詳細說明車輛貶值的情況和貶值金額。
4、準備證據材料。為了支持索賠,需要準備以下證據材料: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維修記錄和發票車輛貶值鑒定報告;事故前后車輛價值對比資料;任何能證明車輛貶值的其他證據。
四、通過協商、人民調解、仲裁或法院訴訟進行索賠,但現實中,大概率只能通過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