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問題,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常常是交通事故案件財產損失賠償需要涉及到的問題。主張賠償的依據一般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中提到的“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即是車輛貶值損失賠償的法律依據。正因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即便車輛進行了維修,仍不可避免的會造成或可能造成車輛的各項性能的降低或影響,維修實際上無法將車輛恢復原狀,因此進行車輛貶值損失的折價賠償,對損失者進行相應的彌補。而覺得車輛貶值損失不應當賠償的理由則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持不予賠償意見的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五條中對于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及項目中,是封閉性的舉例,即沒有通常司法解釋中補丁式的一條:其他應當賠償的情形。而最高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中提到:我院在起草《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
總結最高院的觀點,最高院對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貶值的客觀事實是認可的,但是又考慮到車輛維修本身會給車輛的零部件以舊換新,損益相抵,加上國情方面交通事故頻發的考慮,鑒定貶值損失的逐利性考慮,以及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壓力等因素,最高院對貶值損失賠償是持謹慎的態度的。也正因為如此,就需要考慮哪些情況下,貶值損失是賠償的,哪些是不賠的,筆者試圖從兩個案例來加以說明,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案例一
案號:
1、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1080號民事判決;
2、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皖08民終1468號民事判決。
案情:沈某某駕駛普通小轎車(購買四個月)與徐某某駕駛的某巴士公司的公交車發生碰撞,徐某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本次事故造成沈某某小轎車前保險杠、葉子板損壞,沈某某到品牌指定4S店進行原件更換,花費2300元維修及修理費用。后,沈某某委托鑒定,花費鑒定費500元,經鑒定,本次事故造成沈某某車輛貶值損失7000元。
沈某某要求徐某某、某巴士公司及相應某保險公司賠償維修費用及貶值損失。但對方僅愿意賠償2300元維修費用。為此,沈某某訴至法院,一審支持了沈某某的主張,包括維修費用及貶值損失、鑒定費,其中貶值損失、鑒定費由某巴士公司承擔,維修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巴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二審判決改判一審原告的車輛貶值損失、鑒定費不予支持。
分析
一審判決貶值損失支持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審支持的理由:“原告的車輛雖經修理好,仍能正常行駛,但車輛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相應降低,使用年限可能縮短,日后維修費用可能增加,且在變賣后可能會減值,因此,原告要求賠償貶值損失,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貶值損失不由保險公司承擔: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該賠償責任(貶值損失),且保險公司已履行了解釋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二審判決不支持貶值損失的理由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因此,一審法院判令某巴士公司賠償沈某某車輛貶值損失7000元及評估費500元無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評:二審法院是以無法律依據予以改判的,也是持最高院的謹慎的態度。之所以如此判決,和本案事故發生較為輕微,小轎車受損較小,維修費用也較少,通過維修基本可以讓小轎車恢復原狀的原因有關。
案例二
案號1:安慶市懷寧縣人民法院(2015)懷民一初字第01507號民事判決。
案情:田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尾追王某某駕駛的高檔小轎車,田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本次事故造成王某某小轎車嚴重損壞及車上人員受傷。王某某委托鑒定,花費鑒定費5350元,經鑒定,本次事故造成王某某車輛損失27675元,租車損失13200元,車輛貶值損失10000元。
王某某訴至法院,一審支持了王某某的部分主張,其中財產損失方面,包括車輛損失27675元,車輛貶值損失10000元。其中車輛損失和貶值損失的其中35675元,鑒定費5350元由田某等承擔,其中2000元由某保險公司(僅有交強險)承擔。
一審判決貶值損失支持的理由及法律依據:王某某要求賠償車輛損失及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王某某要求賠償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損失13200元,因未提供證據證明使用替代性工具的必要性,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費用已實際發生,且受害人有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故對其上述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評:本判決造成車輛較大損壞,維修費用也較為高昂,受損車輛屬于高檔轎車;而肇事車輛系重型貨車,且全責,追尾,還造成一定的人員受傷。車輛貶值損失也低于維修費用。
關于車輛貶值損失,司法實踐中,一般要獲得支持,除了必要的評估鑒定之外,還需要綜合考慮車輛的受損程度,車輛本身的價值,維修費用,受損部位,碰撞的激烈程度,以及維修方式(更換新部件的維修還是對舊部件進行維護的處理方式)等。同時,有些認為車輛貶值損失要得到支持需要在車輛再次出售時才會發生。必要的時候,還可能對車輛的性能、指標等相關參數進行測試,以輔助貶值損失的鑒定。對于評估鑒定這方面,則需要提交車輛的行駛證、購買發票、事發現場的照片,事故認定書,如果維修的話還要有維修清單等,才能有利于鑒定工作的開展。
電話
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