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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等。”
證據是證明某個事實的一個依據,證據往往是某個案件的核心問題,直接決定案件訴訟的成敗。證據可以分為7類,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我們都知道“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一個案件在訴訟前都沒有做到證據保全,你那還談什么勝訴。就我公司曾經接觸過的車輛事故案例也有力地說明訴前證據保全的重要性。
案例一:
寶馬車正常行駛中突然熄火,車主將車拖至該車定點保養4S店,并第一時間委托我公司前往4S店對發動機進行鑒定。經我公司評估師的鑒定,認為該車發動機一缸活塞燒蝕后引起一缸突然抱死,導致一缸活塞頂壞汽缸體及氣缸蓋,隨后活塞與連桿斷落,一缸連桿在隨曲軸運轉時二次頂破汽缸體后發動機熄火停轉,排除人為使用不當因素造成的發動機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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