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況
某日,甲、乙駕駛各自的車輛對向行駛時正面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后交警支隊對該次事故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甲無證駕駛且操作不當認定甲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乙無責任。
甲乙對于損害數額、賠償數額經多次協商無法達成一致,乙將甲的車輛保險人、甲訴至法院,同時申請法院對于乙所有的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鑒定。
鑒定部門選定后,甲按照法院的通知參加了車輛損失評估作業。同時,為事先確定大概車損范圍以確定鑒定意見的公正性,甲自帶相關專業人員參與了評估作業。該相關專業人員按照自己的經驗評估后,給甲的意見為:至多不會超出十萬元。
《價格評估意見書》做出后,法院向甲進行了送達。《價格評估意見書》做出了車輛損失為19萬元的評估意見。
甲的車輛僅投保交強險,律師提示甲:因甲無證駕駛,交強險依法無法替代賠償,且即使能夠賠償,交強險財產部分數額很少,車輛損失部分需要甲自擔。甲認為《價格評估意見書》遠遠超出預期,不能接受,堅決要求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法院應予準許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存在過度依賴鑒定意見的傾向,“以鑒代審”的情形普遍存在,導致重新鑒定被準許的難度很大。就本案而言,本律師就重新鑒定如何切入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一、鑒定機構的問題
1.審查鑒定機構是否具備資質
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一般都是入冊機構,資質一般不存在問題,但在個別也存在資質不符(包括無資質和弱資質)的情況。本案中,就價格評估公司資質審查未發現問題。
2.審查鑒定機構本身是否存在違法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公司形式的價格評估公司僅有兩名股東的,要求股東都應該具備從業三年以上且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本案中,評估公司兩名股東在接受評估委托、甚至做出評估意見時,兩名股東均不具備從業三年以上的違法情形一直存在。
二、鑒定人的問題
1. 審查鑒定人是否具備相應的專業類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評估機構依法開展評估業務,應當指定至少兩名以上具備相應專業的評估師承辦。本案中,評估公司指定的一名評估師的專業類別與本案評估業務不符,存在違法情形。
2.審查鑒定人是否進行標的物現場勘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鑒定通則》和價格評估行業協會規范性文件,均要求鑒定人應當進行標的物現場勘察。本案中,《價格評估意見書》中載明了評估作業日期和兩名價格評估師,但經當事人前期參與評估作業現場照片表明,只有一名評估師參加了評估作業,另一名在未參加評估作業的情況下做出評估意見,不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也不具備判斷損失的事實基礎。
3.審查做出評估意見的評估師范圍
開庭前經甲申請,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開庭過程中,律師提問有關評估師的人數時,鑒定人陳述共有評估師三人做出的評估意見,這就與《價格評估意見書》載明的評估師不符。按照法律規定,該評估師應當在該評估意見書上具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鑒定意見中載明。本案中,律師就該情況提出異議,該名評估師不明、意見不明,但能夠確定的是該評估師沒有參與評估作業,《價格評估意見書》不僅形式違法,更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
三、鑒定意見的問題
1.審查鑒定意見做出形式上是否明顯缺乏依據
本案中,《價格評估意見書》中載明對于車輛配件采取市場法評估,對于修復工費等采取重置成本法。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時陳述,市場法就是向三到五家市場主體詢價后選擇中間價。對此,律師提出異議,《價格評估意見書》沒有載明任何有被詢價單位和人簽章的詢價結果,鑒定意見作出形式上缺乏依據,而且在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時,律師就提出了攜帶詢價材料的要求,鑒定人出庭時也未提供。因此,該價格意見在形式上沒有任何依據。
2.審查鑒定意見實體上是否明顯違反市場價值
重新鑒定提起前,個人委托鑒定、專家單位署名詢價等均不容易實現,但作為一個思考角度也可借鑒。本案中,在采取上述方式無果后,律師找到隨時可以查詢的網上公開第三方平臺,并查詢到一個可以單獨買賣的單體配件,確定了價格區間,發現《價格評估意見書》對該單體配件的估價是最低價的六十倍,是最高價的六倍,其中還包括該配件的原裝配件。
綜上所述,本案中同時存在鑒定機構違法、鑒定人違法、鑒定程序違法及鑒定意見明顯缺乏依據的情形,法院認為符合提起重新鑒定的法定條件,準許重新鑒定。
電話
預約